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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時事碎碎唸】自作孽不可活

  最近有件新聞是這樣的…有一個由台灣人跟大陸人所組成詐騙集團,以菲
律賓為基地,詐騙大陸人,結果被引渡回大陸。差異在於,台灣的法律只會判
五到六年,到了大陸,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XD

  假如我引用的這篇社論的說法正確,那這些人根本活該。因為是他們自己
不出示中華民國護照的。假使說法有誤,我也不覺得應該引渡回台,因為他們
所詐騙的對象是大陸人,而不是台灣人。(先不去看法律問題,像是在哪犯案


  這有點像是你生了個不肖子,結果他在外面胡作非為,你把他抓回家說「
我會自己管教!」但實際上根本沒有的溺愛行為一樣。我只知道,「寵豬舉灶
,寵兒不孝
」的現世報一再發生,到時台灣一定要「面帶笑容」把這個「苦果
」「吞下去」,知道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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