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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新聞來源

這個新聞 , 看了實在感慨 , 也不過是因為喜歡這個卡通而貼在部落格而已 , 有必要告成這樣嗎?甚至(疑似)要求賠償?

(抵制這家電視台啦!!)

讓我不禁想到了一句話...


自由、自由,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!

人權、人權,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!

著作權、著作權,多少罪惡假汝之名以行!

(還有很多可以改,不勝枚舉。這三句是感觸比較深的)



當法律只保護、或是只為了有權勢有錢的人說話著想時,滿悲哀的,或許也只有平凡(死)老百性才會有這種感慨吧~XD(話說我好像也是其中之一...= =a)

不只這樣 , 現在雖然看似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, 但告誹謗的案件還是層出不窮。撇開一眼就能看出、明顯的誹謗案件外 , 也多了很多那種"亂告"的情形出來...

神經病一多、整個大環境都是如此時 , 只會導致一種結果---那就是敢講(但亂講)的人更肆無忌憚(仗著言論自由)的講 ; 而一些雖然講的話是事實 , 但卻可能得罪小人言論的人 , 不敢講罷了。(怕被告嘛!)

大家(呆呆的)分不清誰說的是對的時候(現實就是如此 , 韓非的"民智嬰兒論") , 又只聽到敢大言不慚卻亂講的人的言論 , 只會惡性循環 , 社會的進步停滯不前 , 人民愈加愚蠢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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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落格貼卡通連接 小六女童挨告

更新日期:2008/07/09 13:49 謝孟潔

台北市一名小六女童,在知名網站YouTube搜尋到最喜歡的日本卡通「魔女的考驗」,還把影片連結放在自己的部落格上,因此被卡通代理商告進法庭,法官念在少女是初犯且行為輕微,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,但事後家長又接到代理商索賠文件,讓女童母親大罵,代理商太過分。

女童母親:「我們當庭就認錯,也慎重就是說道歉,只是我不能理解的是,對方之後又來一個函,指責我們嚴重侵害,嚴重侵害,又要我們10日內去跟他們主動聯繫,要求賠償。」

從網路上搜尋到自己最愛的日本卡通「魔女的考驗」,小六女童高興把影片連結貼在自己的部落格裡,卻因此觸犯著作權法,惹來卡通代理商提出告訴。

女童母親:「非常沮喪不再看這個卡通,任何關於這個卡通的,名字、影片、圖片,她都不再碰觸,對她的心靈傷害是很大的。」

女童母親說,少年法庭法官念在小女童是初犯有悔改意思,而且行為輕微,裁定交由父母管教不需審判,他不懂代理商怎麼在這之後還來索賠,難道警局做筆錄、法院出庭,不足以給一個12歲的孩子教訓嗎?

卡通代理商蔡先生:「他們去抓到網路上的IP位置,不曉得是個小孩子,都不清楚,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跟他們索賠。」

孩子有錯在先,女童母親坦承自己管教有疏失,也同意業者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益,只是身為卡通代理商該是給小朋友歡樂,維護著作權的方式,以不需要這麼強硬,嚇壞孩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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